为进一步规范包头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提升我市中小学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2〕1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包头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29日,意见请发送电子邮箱:1955896771@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包头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教育局
2024年5月15日
包头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包头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提升中小学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服款式】校服分为夏装、春秋装和冬装,款式设计应坚持“安全舒适、经济实用、美观简洁”原则,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年龄特点,突出育人功能,展示学生风貌、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和校园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旗县教育主管部门和直属学校开展校服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包头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校服质量检查抽检工作;建立校服服务评价反馈工作机制;负责统一印制、备案采购合同工作;负责调解校服服务过程产生争议问题。
第五条【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校服采购过程中公平,合法,正当竞争进行监督;依法对校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将抽查结果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校服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六条【区旗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校服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优化服务和工作规范化指导;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服管理实施细则;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不定期对属地学校进行校服采购、送检、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学校校服采购相关资料审查备案;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问题整改工作。
第七条【学校】承担校服采购主体责任,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采购,认真组织招标采购工作,确保质优价宜。
第八条【监督供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交付采购校服;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产品交付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配合学校做好“双送检”工作,送检费由供货企业承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售后服务,配合相关主体做好校服问题投诉信访处置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校服采购备案工作。
第三章 采购规则
第九条【采购要求】校服采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第十条【采购模式】校服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学校统一组织集中购置。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严防地方保护的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第十一条【采购程序】
1.学校集体决策。校服采购纳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采购工作方案。
2.成立校服采购工作小组。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参与的校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人数占比不低于80%。
3.广泛征求意见。校服采购前在征得多数学生和家长同意后,经学校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原则上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和家长同意,与学生和家长签订采购授权委托书,委托校服采购工作小组全权处理校服采购事宜,按照采购程序规范实施。
4.发布采购需求。校服采购信息应通过“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前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包括校服类别、式样、要求和数量等内容)。对于地处偏远或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也可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校服。
5.审核企业资格。对意向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及资料符合性审查,意向投标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证照齐全,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6.公示采购结果。公开招标完成后,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7.签订采购合同。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校服的款式、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及其检测要求、交货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校服订购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8.监督审查备案。学校要明确校服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采购单位在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前,需将校服公开招投标各环节所有过程资料全部存档,并将采购相关资料于招标采购结果公示后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后分别向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质量要求】 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和制作工艺等有关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校服实行“双送检”制度,在校服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每批次产品由学校和家长代表随机抽取不少于5套/件留样,并封存1年,以备抽查检测。
第十四条【售后服务】校服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对存在安全风险、质量缺陷的产品和学生合理化需求,及时提供维修、退换、召回等服务。校服供货企业售后服务遵守“质量不变、及时响应”原则,鼓励提供线上售后服务,学校将校服供货企业售后服务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合同签订的重要测评指标。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收费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文件要求,校服收费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集中购置的收费,按中标价格向有需求的学生据实收取。由学校统一代收代付,所代收校服费由学校按规定全部转交供应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资金。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困难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子女等特困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减免校服费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学校要建立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校服费用的制度,按程序确定减免校服费用的学生名单,进行减免。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校服服务过程产生争议问题,双方应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逐级报请教育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调解,调解原则化解矛盾,利于学生。如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信用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校服抽查检验结果通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将抽检不合格的校服供货企业列入“黑名单”,要求各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将校服选购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防预警措施。对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学校校服采购管理规范、流程透明、廉洁公正,校服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服务优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说明】本管理办法由包头市教育局、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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