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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包头市教育局对《包头市普通高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7-22 19:04 发布单位: 包头市教育局 浏览量: 705 【公开】

高中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效载体,在实施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市高中学生社团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包头市教育局联合共青团包头市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包头市普通高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

请您于8月5日前,将相关意见发送至市教育局德育工作科邮箱。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刘毅苗

联系电话:5177038

电子邮箱:btdygzk@126.com

 

附件:包头市普通高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包头市教育局

2024年7月22日



包头市普通高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市高中社团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学生社团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由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由校级团组织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团员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牢牢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政治方向,优先选配中共党员作为社团指导教师,共青团员作为社团工作骨干,紧密围绕“社团思政”工作思路,聚焦培养学生活动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开展活动。

第二章 设立、审批与注册

第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3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名称应包含“学生”“××学校”字样,全称一般为“××学校××(活动内容主题)学生社团”,社团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3)有至少1名较为稳定的指导教师。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如有必要的,需制定财务制度。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校级团组织进行申请,并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同志召集社团工作专题会议,组织教务、政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干部,每学年对发起的学生社团申请进行集中评审,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为拟通过评审予以成立的社团指派指导教师。

第六条 评审结果及指导教师指派方案须提交学校党组织会通过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七条 实行社团年度注册制度,学校团组织每年需对成立的社团进行综合评审,对于通过评审的社团予以注册,未通过的及时取缔。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1)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2)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3人的;

(3)年度评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4)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在同一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6)不接受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和指导;

(7)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

(8)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章程不符;

(9)财务管理不清;

(10)负责人(或社团骨干)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11)涉及宗教文化的;

(12)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13)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14)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15)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未经校级党组织批准成立的、未进行年度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日常运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学校党组会每学年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社团工作,及时研究学生社团年度工作计划、新社团设立、社团年审结果等事项。明确分管共青团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团组织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和管理,要指定一名团干部(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负责全校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有必要的,可依托学生会或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落实社团管理具体工作,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要依据本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社团管理制度,明确社团管理、设立、运行、活动、考核、注销等具体事宜,实现对学生社团的全过程、全覆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生社团工作有制可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团组织每学年要开展学生社团统计及考核工作,建立社团管理台账,及时了解、更新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情况、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考核结果需提交学校党组会讨论。对考核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考核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社团指派至少一名本校在编在岗的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组织、团组织报告等。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在配齐一名本校指导教师的基础上,如有必要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需经学校团组织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面向学校内部的,须报学校团组织备案批准后进行;开展线上活动或面向学校外部活动的,须报学校党组织备案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社团学生自行编印且仅面向本校师生发送的内部资料由学校团组织负责审批和管理。内部资料的编印、发放、内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四章 宣传阵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设宣传媒体,社团信息统一通过所在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账号发布。确需保留本社团宣传媒体的,需报请社团指导教师和校级团组织同意,宣传媒体信息需在校级团组织备案。经备案后的学生社团各类媒体,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社团指导教师和校级团组织对相关学生社团自办媒体担负主体责任,应认真指导媒体建设,严格把关内容发布。对长期不进行内容发布的学生社团“僵尸号”,校级团组织要及时进行注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团组织、社团指导教师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所属所管学生社团所进行的信息发布担负主体责任,采取“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流程,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规范学生社团各类信息稿件采、编、审、签、发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层层把关,排除隐患,严防错漏问题发生,确保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微信、QQ等社交媒体中设置“社团工作群”等社团网络群。网络群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网络群应指定专人管理,实行实名准入、退出和发言制度,群号应及时向学校团组织报备,每个群内必须确保至少有一位指导教师作为管理员。网络群组特定职能发挥完毕后,管理员应当主动解散。对于长期未使用或使用频率过低的“僵尸群”,应及时注销或解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生(在校生)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要加快落实《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切实建强学校共青团组织,配齐专兼职团干部,保障团干部相关待遇,确保团组织的社团指导管理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要依据本校实际情况,建立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机制,按照“个人自愿、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鼓励理想信念坚定、有真才实学、热爱学生工作的教师参与学生社团指导。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要完善和实施社团指导教师考核制度,对于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班主任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建立倒查问责机制, 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学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3年,《关于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学生社团规范管理的通知》(包教联发〔2024〕2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三十一 办法解释权归包头市教育局、共青团包头市委员会。


编辑:张瑞珍

一审:刘毅苗

二审:王  鑫

三审:刘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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