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实施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寄宿生“免费午餐”补助政策,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教育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包头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30日,意见请发送电子邮箱:59523621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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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包头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16日
包头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自主经营食堂(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食堂)。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规范学校食堂财务行为,食堂成本单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内部控制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自主经营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对食堂经费收支、会计核算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完善食堂定价机制。中小学校饭菜价格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伙食费标准制定后,要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布,并提供伙食费标准反馈意见的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伙食费标准报属地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还应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暂不能开设食堂账户的,存入学校基本账户或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管,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应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 食堂财务管理应分别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纳员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十条 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库房管理员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的管理。中小学校食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举借债务。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应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要公示采购流程、采购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加强原始凭证审核和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内容包括: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二是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加强食堂财务收支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财务收支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监督: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食堂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食堂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是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食堂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规范食堂财务信息公开。一是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包餐制供餐的学校,每学期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选餐制供餐的学校,要在餐厅售饭窗口醒目位置公开价格信息。二是公开食材采购信息。中小学校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大宗食材采购方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采购方式、采购流程、中标单位等信息。三是公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悬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醒目位置,并公开公示上学期食堂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食堂收入范围。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免费午餐”补助资金纳入财政补助收入,同时其收支情况应当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规范伙食费收取。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包括陪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中小学校外来人员就餐的应采取同菜同价方式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确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
第十八条 伙食费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小学校预收的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伙食费收入。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收入应按国家财政与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不得使用白条和三联收据,同时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五章 食堂成本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自主经营的食堂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运维支出等,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食堂原材料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食堂人工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地方财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运维支出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维修费成本纳入食堂运维支出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除伙食支出、运维支出之外各种支出。包括食堂采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存货盘亏的净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与食堂提供饮食服务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账中列支。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招待费。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确保“免费午餐”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学生伙食,用于补助学生中午用餐;学校可将补助资金存入受助学生不能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或发放就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或转入食堂承包商账户,均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不得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食堂应当依法加强各类支出票据管理,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
第二十五条 支付采购款时,要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支付食材款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
第六章 收支结转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收支结转实行年度结算,于每年年末将食堂取得的全部收入、发生的全部支出转入结转。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如收支相抵后确有余额,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学校食堂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资产是指中小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食堂库存现金,定期对账。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饮食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中小学校食堂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存货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饮食服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中小学校食堂的原材料主要包括为提供饮食服务而购入储备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
中小学校食堂的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中小学校食堂购进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炊具、餐具、日常用品等物资。
中小学校食堂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小学校食堂购入的各种存货,无论是存放仓库保管、还是直接送入厨房,均应建立验收、入库、领用制度,办理各种出入库手续并完善签章手续。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并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确认为其他收入;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确认为当期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使用的场地、设备等由学校统一购置,作为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中小学校食堂应对占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加强实物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中小学校应当对食堂占用的资产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中小学校食堂购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按照应付未付金额计入应付账款;按学期收取、实行饭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提前收取的款项应计入预收账款;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各种暂收、代收的款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别管理,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九章 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由食堂责任人、食堂会计负责人签章后向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应在年度终了时,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消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
第四十条 各旗县区教育部门每年要选取一定比例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旗县区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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